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龙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7335号“昇鱼尚水 SHENG FISH STILL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查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553181号图形商标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29741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