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11459号“Prescription Di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escription Diet 23411459

阅读:88989 2018-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顶峰宠物营养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11459号“Prescription Di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Prescription”的含义为“药房、处方”等、“Diet”的含义为“日常饮食”等,将二者组合起来使用,并不是英语中常…

  申请人:顶峰宠物营养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11459号“Prescription Di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Prescription”的含义为“药房、处方”等、“Diet”的含义为“日常饮食”等,将二者组合起来使用,并不是英语中常见的搭配方式,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经过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便于识,且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搜索打印件及商标信息页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两个常见有确切含义的英文单词组合而成,其中“Prescription”译为“处方、药房”等,“Diet”译为“日常饮食”等,将二者组合的整体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食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所称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11459号“Prescription Di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escription Diet 234114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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