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98288号“大吉喜马拉雅博物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吉喜马拉雅博物馆 23498288

阅读:90628 2018-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大吉喜马拉雅文化艺术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98288号“大吉喜马拉雅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称简称,二者为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

  申请人:成都大吉喜马拉雅文化艺术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98288号“大吉喜马拉雅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称简称,二者为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批复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及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98288号“大吉喜马拉雅博物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吉喜马拉雅博物馆 234982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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