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批发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1226号“批发架 WHOLESA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30713号“P2”商标、第14980128号“pandamart及图”商标、第1145863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