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74797号“有氧F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氧FM 23474797

阅读:20206 2018-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4797号“有氧F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保健品直销行业的领军者之一,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自身商业需求…

  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4797号“有氧F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保健品直销行业的领军者之一,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自身商业需求独创的臆造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纳税证明;公益活动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有氧FM”中的“氧”是一种气体元素,将其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74797号“有氧F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氧FM 234747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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