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雲之谷YUNZHIGU及图 23453442

阅读:129977 2018-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08767号“耘之谷”商标、第11024836号“云谷 CCV及图”商标、第22956805…

  申请人:罗平县云之谷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08767号“耘之谷”商标、第11024836号“云谷 CCV及图”商标、第22956805号“玉谷微元YUGUWEIYUAN及图”商标、第12928811号“易木田YIMUTIAN及图”商标、第10621796号“华鑫腾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雲之谷”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云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453442号“雲之谷YUNZHI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雲之谷YUNZHIGU及图 234534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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