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滇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6569号“滇藏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27389号“滇藏本草”商标、第13972949号“滇本草DIANBENCAO”商标、第5100785号“滇珍本草”商标、第17983497号“滇藏奇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京东店铺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补药、净化剂、杀虫剂、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补药、卫生巾等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