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基础医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77798号“基准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58622号“基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咨询;医药咨询;医疗辅助;治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基准”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