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那格食品瑞德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7675号“SWISSM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一个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与瑞士国名无关。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字母“SWISSMISS”构成,其“SWISS”部分可译为“瑞士”,为瑞士国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