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群峰智能机械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6491号“群峰机械 QU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55716号“群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注册的商品除了相同类似群0721外,其余商品间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类似商品。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43628号“群峰 QU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注册的商品除了相同类似群0723外,其余商品间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类似商品。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06831号“峰越机械 MECHA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50849号“FERRONORDIC MACH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07250号“鲁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5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定关系,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不会是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相关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垃圾(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处理机、废物处理装置、废物处理机、垃圾压实机、废料压实机、工业用切碎机(机器)、扫雪机、(管道)疏通挖泥车、废弃食物处理机商品上的商品删减申请已被核准。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群峰机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汉字组合“群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械、搅拌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品加工机(电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机械、搅拌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