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6762号“东方名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82008号“东方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2274号“东方美人 MISS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东方名人”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东方名”、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汉字组合“东方美人”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