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40207号“WalkIn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lkInMart 24040207

阅读:84392 2018-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云上之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40207号“WalkIn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具有欺骗性…

  申请人:河南云上之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40207号“WalkIn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图片、销售出货单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WalkInMart”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可以作为商标识别,进而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040207号“WalkIn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lkInMart 240402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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