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博药妆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佩信科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66739号“育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删去“知识产权代理”一项,现已变更完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一项经营项目,现已被准予变更。此外,申请人未向商标局办理代理机构备案事项。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知识产权代理”一项经营项目,并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育医生”为纯文字商标,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