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亚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5073号“绿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802200号“绿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615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