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圣杰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8658号“未来大师The future 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237190号“未来之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81221号“未来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07347号“未来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状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但尚未生效,鉴于上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定且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在下文暂不将其作为在先商标加以援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未来大师”与引证商标一“未来之师”、引证商标二“未来大师”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