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素颜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0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86618号“白肤美及图”商标、第10048029号“清芝斋及图”商标、第8221975号“大唐荷风及图”商标、第73899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文字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