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百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03800号“立根大地 志搏云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视觉效果上都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立根大地 志搏云天”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