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URESSENTIEL TM,SOCIETE ANONYME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8483号“PURESSENTI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16类、第35类、第40类、第42类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83965号“pure essense及图”商标、第9568765号、第9568845号“茶精PU'ER ESSENCE及图”商标、第12121482号“纯粹Pure&Essen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对第16类指定商品、第35类、第42类指定服务进行删减。删减后申请商标在第35类的服务项目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0类“液体过滤”服务上的驳回复审,引证商标三不再阻碍申请商标在第40类的领土延伸请求。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35类、第40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领土延伸请求。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中国经销商企业信息、分销授权书、网络销售截图、相关评论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针对申请商标在第16类、35类、第42类商品/服务进行国际删减申请。鉴于申请人在前述类别上未明确放弃商品和服务的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仍为商标局决定在前述类别上所驳回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0类“液体过滤”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对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化妆品和美容产品零售和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不属于我国接受的商标注册申请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除“化妆品和美容产品零售和批发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化妆品和美容产品零售和批发服务、第40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