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湖市闽洪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17300号“洪湖清水HONGHU DELICIOUS HEA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第8508149号“洪湖清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资质证据、“洪湖清水”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美术版权登记证、申请人第29类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证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读中文“洪湖清水”与引证商标“洪湖清水”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板鸭、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