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01490号“淘宝造物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883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委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电蚊拍、电苍蝇拍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淘宝造物节”中“淘宝”具有一定显著性,且申请商标整体亦不致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固定节日,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16、35、41、42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