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539989号“爆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8750687号“点爆”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据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
申请人: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539989号“爆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8750687号“点爆”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据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