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44893号“IS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SC及图 25344893

阅读:167936 2018-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44893号“I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二、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不存在与申请人名义不相符的情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44893号“I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二、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不存在与申请人名义不相符的情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第21914913号“I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5159752号“ISSC及图”商标、第12714626号“ISS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8825号“isic及图”商标、第6904539号“ISG”商标、第8893606号“iS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对 “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的介绍、2013年至2016年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官网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相关复函、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组委会声明、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司声明、相关网络搜索结果及媒体报道、在先相关裁定及判决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ISC及图”识读文字“ISC”与引证商标一“ISC”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影摄影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44893号“IS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SC及图 253448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4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