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42651号“I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38964号“ISS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6321号“isic及图”商标、第10715794号“ISS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21503号“ISG及图”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