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229376号“MENDΛLE 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922748号“绝世爱美肌FACE 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