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钱方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34033号“好近智慧支付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已具有知名度,不会与第17412309号“好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发生冲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好近智慧支付云”首两字与引证商标“好近”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经纪、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