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独辫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5309号“牛事制造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
申请人:厦门独辫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5309号“牛事制造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