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5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78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干食用菌、食用油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