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首富思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8421号“首富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00996号“首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首富思维”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首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舞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