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华阳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企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70028号“六合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品牌,商标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和丰富的寓意,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产地产生误认,六合泰枕头是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型独特的多孔结构荣获了国家专利,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经过平遥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其知名度已传播海外在广大消费者心中有了根深蒂固的形象。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历史及品牌创业发展简介、荣誉牌匾、店面、商品照片、推广宣传照片、合同和销售票据、各类杂志宣传和现场照片、电商平台截图、专利证书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文字“六合”,但已经形成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