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汇德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冀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5161号“古羌释比字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明显,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释比”为羌民族遗留至今的一大奇特原始宗教文化现象,是羌民族中最权威的文化知识集成者,将之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