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292779号“EZ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Z及图 12292779

阅读:31543 2018-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伊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对第12292779号“E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伊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对第12292779号“E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于意大利杰尼亚集团公司,创始于1910年,是奢侈男装行业的领军者,主要生产高档面料、成衣和饰品,迄今仍保持家族管理的传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977462号“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2845号“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6002号“傑尼亞EZ 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9292号“EZbyZegna(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37879号“EZ ERMENEGILDO ZEG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和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申请人与上述系列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进而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网页信息打印页;

  2、相关案件的裁定书和涉案商标的网页信息;

  3、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

  4、申请人的财政报告摘要;

  5、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专卖店等相关信息介绍;

  6、新浪网、精品购物指南等媒体关于申请人的大事记信息;

  7、相关机构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确认信息;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和相关信息打印页;

  9、商评委2012年8月总第59期《法务通讯》打印件;

  10、杰尼亚财政报告、在中国的基本信息介绍、回馈社会报道信息;

  11、相关机构确认申请人“Z Ermenrgildo Zegna”、“Z ZEGNA”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信息;

  12、网络搜索截图页;

  13、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注册统计表和注册证明材料;

  14、有关部门对商标侵权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15、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16、国家图书馆社科咨询室提供的有关杰尼亚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黄小敏(以下称原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4年5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止。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英国伊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止,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1997年8月20日申请注册,199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6月20日,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1999年3月9日申请注册,2000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止,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9月25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EZ”与引证商标一“EZ”、引证商标二“EZ”、引证商标三中的英文部分“EZ BY”、引证商标四中的显著识别部分“EZ”、引证商标五中的显著识别部分“EZ”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主张,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委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已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原被申请人黄小敏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第25类、18类、20类、29类申请注册了多达1200余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委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表现为大写字母组合“EZ”置于图形中,且商标整体经过设计,其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为程序性条款,我委对此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292779号“EZ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Z及图 122927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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