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票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00930号“小银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91847号“银小宝 yinxi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银宝”与引证商标汉字“银小宝”仅排列顺序颠倒,汉字构成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经纪、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