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州汇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68236号“千果度 QIAN GUO 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24021号“杏山珍珠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