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101717号“星链友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56050号“店友SHOPMATE”商标、第6556051号“店友SHOPMATE”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