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成群
委托代理人:青年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66857号“五谷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9211426号“五谷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五谷家1881”商标、“五谷二”商标的延伸品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五谷玉”,与引证商标“五谷煜”的读音相同,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在先申请的“五谷家1881”商标、“五谷二”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