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95997号“五谷会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谷会馆 24395997

阅读:9138 2018-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何成群 委托代理人:青年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95997号“五谷会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五谷会馆”,申请商标用在白酒等…

  申请人:何成群

  委托代理人:青年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95997号“五谷会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五谷会馆”,申请商标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395997号“五谷会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谷会馆 243959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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