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成群
委托代理人:青年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95996号“五谷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综上,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务标由中文“五谷小”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五谷小”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系五谷,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并未有效增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同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