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太科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玖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51476号“NUH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局引证的第5496002号“NUHEAT及图”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商标局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