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金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40942号“时光密语SECRET OF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09416号“时光密码”商标、第13380054号“时光心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耳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