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21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4878782号“福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78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相关媒体的报道、宣传资料、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造型为经过艺术化设计的英文字母“R”,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