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广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56717号“喷绘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辨识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22555号“云喷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喷绘工厂”没有直接表示商标所指定的服务内容。类似情况的商标得到授权。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喷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为“喷绘工厂”,指定使用在电视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