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山玫瑰巧克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69098号“SAROT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994388号“赛迪 sarro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6月8日做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8040号商标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引证商标注册,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即本案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SAROTTI”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sarroti”在呼叫、字母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