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42185号“新街里NO 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62319号“公园陆号 PARK NO.6”商标、第7169035号“康陆网 www.k6.cn及图”商标、第13241443号“艾可威 EKEWEI及图”商标、第8563321号图形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