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意天餐饮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63148号“美意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27409号“天美意tee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美意天”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天美意”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0类面粉加工、茶叶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0类茶叶加工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