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瑞福广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文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78896号“花语叶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90667号“花语传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花语叶情”与引证商标“花语传情”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自然花、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自然花、籽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