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51534号“婴童润发 YING TONG RUN F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婴童润发 YING TONG RUN FA 25451534

阅读:30640 2018-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盐城十月婴果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51534号“婴童润发 YING TONG RUN 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05255号“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029…

  申请人:盐城十月婴果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51534号“婴童润发 YING TONG RUN 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05255号“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0296号“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8297号“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结构、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婴童润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润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451534号“婴童润发 YING TONG RUN F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婴童润发 YING TONG RUN FA 254515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8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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