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小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9713号“Doughn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4047707号“Dough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12636号“Dough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并拟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同时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Doughnut”与引证商标一“Doughnut”、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Doughnut”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