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作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3520号“百年农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53373号“农耕NONGGENG”商标、第10392906号“南湖 农耕及图”商标、第18188655号“百家农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菌种;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新鲜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百年农耕”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农耕”,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