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兰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29426号“LAN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3758号“LANCIA club及图”商标(第5、30类)、国际注册第683760号“LANCIA club及图”商标(第5、30类)、国际注册第687476号“LANCIA及图”商标、第17376840号“蓝瓷LANCI”商标、第20156159号“兰茨LANCI”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