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32593号、第1080519号“超人”商标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8月20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经失效,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4204号“SUPERMAX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